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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圈的问题,真不是什么问题
随后,《规定》中有关于朋友圈、贴吧等信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话题成为了热点,仿佛这个《规定》的出台,就是为了方便深扒各位的微信,随时偷窥朋友圈似的。你们真的想多了!
实际情况是,在这个《规定》出台之前,qq聊天记录、短信记录、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,早就成为了刑事案件中指控犯罪的证据。
譬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,类似的证据就极为常见。并不是说《规定》出台了,以后朋友圈发的内容就要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了。
醒醒吧,各位!
所以,《规定》的出台,并不是告诉大家,微信朋友圈等内容以后要作为证据使用了,而是告诉大家,司法机关应该怎么收集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问题。从某种角度来说,《规定》给侦查机关带来了众多限制,给律师带来了众多辩点,主要体现在:
明确了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。《规定》第五条具体列举了五种方式来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。包括:(一)扣押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;
(二)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;
(三)制作、封存电子数据备份;
(四)冻结电子数据;
(五)对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。在辩护过程中,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采取上述措施来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,辩护人可从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的角度,来提出异议。
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方法。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,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极为混乱。有的直接将数据拷贝在光盘中,有的直接打印出来随案移送。而这些证据是如何收集、提取的,无从考证。真实性、合法性无法保证。
本次出台的《规定》第七条至十七条,分别规定了电子数据收集、提取的人员要求、扣押要求、封存要求、原始存储介质不便提取的事由、提取的例外情况、电子数据冻结的条件及方法、调取电子数据的程序(规范)、电子数据检查的程序(规范)、电子数据的鉴定等方面的内容。
所以,在辩护过程中,涉及到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方面的疑问的,就可以按照上述系列规定,提出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方面的质证意见。
明确了电子数据移送与展示的要求。《规定》的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,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移送与展示问题。对辩护人比较有利的一点是,《规定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,收集、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,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。
如果没有封存,就有可能存在电子数据被篡改、伪造,影响证据的真实性。所以,在辩护过程中,也要核实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封存移送的相应依据。如果没有封存或者没有封存的依据,可就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。
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方法。《规定》第二十二条,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如何审查的问题,从是否原始存储介质、是否有数字签名(数字证书)、收集、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、电子数据增加、删除、修改是否附有说明、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等五个方面进行排查;
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验证方法,也是从五个方面进行验证,包括对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、封存状态进行审查、对电子数据的收集、提取过程的录像进行审查、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进行比对、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对等;
第二十四条,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方法,具体从取证人数及技术方法、是否有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、清单、是否有电子数据持有人、见证人签名(盖章)、对电子数据的类别、文件格式是否注明清楚、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、是否有录像、电子数据检查、是否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等方面展开审查;
第二十五条,规定了身份的同一性与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审查方法;
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,规定了电子数据不得作为证据的情形。
应当说,从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的内容,是《规定》的重点内容,规定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及合法性的审查方法。电子数据在什么情况下不予采纳的问题也得到了明确。这些规定是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的最直接的依据,辩护工作将大有可为。
初查之后的电子数据才可作为证据使用。《规定》第六条,规定了初查过程中收集、提取的电子数据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也就是说,在刑事案件初查之前获取的电子数据,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。
刑事案件中的初查,一般是指侦查机关接受案件,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进行初步调查的行为。初查需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,有相应的启动记录。所以,即便侦查机关有收集、提取电子数据的权力,但是侦查人员并不能无缘无故就搜集个人(单位)的电子数据,即便收集、提取了,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。
网络远程勘验需经严格审批手续。网络远程勘验也许是很多人最担心的一种侦查方式,侦查机关在千里之外,运筹帷幄,便可查看、收集电子数据。但是,按照《规定》第九条的规定,该种侦查方式也需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,不可随意为之,否则就是滥用侦查权力。
对电子数据冻结需经“一把手”批准。电子数据一旦被冻结保全,就很难被篡改或灭失,对有很多隐私的人来说,这是一种梦魇。
幸运的是,《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,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,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的批准。
也就是说,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,只可能是侦查机关以单位的名义采取的行为,而并非单个或几个民警就能私下决定的。这对于侦查权力的限制,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是有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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